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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訂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一、依據本府115年7月13日府政查字第1150368116號函轉法務 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

二、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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