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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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D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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