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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4學年度第2學期「助學金」申 請事宜

(一)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二)申請期限:115年2月1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三)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詳細請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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