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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重申有關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第1項第7款立法意旨一案

一、依據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屬學校內部之單位,學校已有人事及主計單位編制,爰幼兒園有關主計及人事之業務,本應由其所屬學校人事室及會計室辦理之,爰本條明定,人事、主計及總務業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二、基於前開規定,請各校(園)依立法意旨,將相關專業人員提供之服務擴及附設幼兒園,以利校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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