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函釋】各校代理教師如因申訴、訴願或法院判決追溯變更敘薪等級,導致敘薪通知書與離職證明書之敘薪等級不一致時,應換發離職證明書
一、依據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115年5月1日代教產字第1150100055號函及教育部115年4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28511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97年7月8日台人(一)字第0970125709號函略以,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據上,基於教師就業自由之保障,教師如於聘約期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不再應聘,且無其他違約情形時,學校應准其依法辦理離職手續,並發給離職證明書。
三、教師完成離職手續,學校就教師實際服務情形發給離職證明書,屬學校本權責事實記載。倘代理教師因申訴、訴願或法院判決追溯變更敘薪等級,導致敘薪通知書之敘薪等級與離職證明書不一致時,該師得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更換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等,以符合實際敘薪核定結果。
四、檢附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及教育部原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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