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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之適用原則,重申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1108號函辦理。

二、按上開教育部115年2月5日函示說明二(三)3略以,檢舉案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之1或第13條第2項,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又所謂「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

三、惟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情形調查表」之調查數據顯示,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上開類此案件時,派校外人員調查比例仍偏高,與上開「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之法規意旨未盡相符。

四、請各校確依上開說明辦理,教育部將持續追蹤實務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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