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1月12日會銜修正發布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限制於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之規定,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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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限制於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之規定,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