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調適假】差勤系統WebITR前於114年10月2日(四)更新,新增身心調適假及規則,於法規開始實施日(114.10.10)方可使用
本縣差勤系統WebITR,縣府已於114年10月2日(四)下午6時進行版本更新。
另本次版本更新重點如下:
1.新增115年度行事曆(依據政府資料開放平臺115年中華民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2.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新增身心調適假及規則,於法規開始實施日(114.10.10)方可使用。
註: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規定:
「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婚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喪假得以時計。」
「教師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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