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法規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附件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0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登入成功